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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在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方面的差异比

发布时间:2021-06-04 13:36:50作者:admin来源:点击:

1 中欧在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方面的法规比较
 
针对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欧盟经历了从2003年2月13日颁布了2002/95/EC《关于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使用某些物质》指令(简称欧盟RoHS 1.0),到 2011年7月颁布了2011/65/EU 《关于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使用某些物质》指令(简称欧盟RoHS 2.0)以代替欧盟RoHS 1.0。欧盟RoHS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不得超出规定的限值。表1列出了欧盟RoHS 1.0到欧盟RoHS 2.0的发展变化。
 
从表1可以看出,欧盟RoHS 1.0从最初管控的8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和6类有害物质发展到欧盟ROHS 2.0管控11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和10类有害物质。目前,欧盟正在对7类有害物质(二氯化钴和硫酸钴、硫酸镍和氨基磺酸镍、铍及其化合物、磷化铟、四溴双酚A、中链氯化石蜡、三氧化二锑)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纳入欧盟RoHS 2.0管控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欧盟在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方面适用的法规不只是欧盟RoHS 2.0,还有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REACH法规(1907/2006)附录XIV适用要求和附录XVII适用要求、欧盟持续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2019/1021)和欧盟破坏臭氧层物质(ODS)法规(1005/2009)等指令或法规中适用的限制物质要求,有更严格的要求需要按更严的要求进行管理。
 
表1 欧盟RoHS 1.0到RoHS 2.0的主要发展变化    下载原表
 
注:欧盟RoHS变化主要针对管控产品范围、管控物质种类、豁免有限期和合格评定模式进行调整。
 
针对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我国经历了从2006年2月28日颁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简称中国RoHS 1.0),到2016年1月7日颁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管理办法》(简称中国RoHS 2.0)。中国RoHS 2.0与中国RoHS 1.0相比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方式,即“第一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第二步”则对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表2列出了中国RoHS 1.0和 中国RoHS 2.0的差异比较。
 
表2 中国RoHS 1.0和中国RoHS 2.0比较    下载原表
 
注:中国RoHS主要针对管控产品范围、合格评定模式进行了调整,管控物质种类和限值没有变化。
 
在分析上述欧盟和中国RoHS发展变化的基础上,对中国RoHS 2.0和欧盟RoHS 2.0的差异进行了差异比较,详见表3。
 
表3 中国RoHS 2.0和欧盟RoHS 2.0差异比较    下载原表
 
从表3可以看出,从法规执行层面讲,欧盟RoHS指令需要转换成各成员国法律法规才能执行,而中国RoHS属于联合部级部门规章,不需要转换直接执行。从管控的产品范围来看,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和中国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定义基本完全一样,适用的范围一样。从实施方式来看:欧盟RoHS采取的方式是按照不同电子电气产品类别和有害物质限制种类逐步按限值要求+豁免的方式全部实施一步到位;而中国RoHS合格评定的方式是采用“两步走”的方式,目前中国RoHS仅公布了第一批包括12类电器电子产品在内的《达标管理目录》。从管控的有害物质种类来看,欧盟RoHS目前管控10类有害物质,管控的有害物质种类和限值适用于11大类电子电气产品(电池类产品受欧盟2006/66/EC指令管控)。另外,欧盟正在对7类有害物质是否纳入管控范围正在征求意见;中国RoHS目前管控6类有害物质,目前没有新增加的有害物质种类在征求意见;中国RoHS管控的有害物质种类和限值仅适用于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从豁免和例外要求来看,欧盟RoHS按四类情况(维修备件类(条款4(4))、再利用部件类(条款4(5))、通用应用豁免类(附录III)和医疗仪器和监控仪器类别的豁免(附录IV))进行豁免或例外要求管理;中国RoHS采取定期公布《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方式对达标管理目录的例外要求进行管理。
2 中欧RoHS合格评定用标准比较
 
2.1 欧盟RoHS合格评定用协调标准(见表4)
 
表4 欧盟RoHS 2.0协调标准    下载原表
 
2.2 中国RoHS合格评定用标准(见表5)
 
表5 中国RoHS合格评定用标准    下载原表
 
2.3 中欧RoHS用标准技术内容比较(见表6)
 
表6 中欧RoHS用标准技术内容比较    下载原表
 
续表6    下载原表
 
从表6可以看出,从合格评定用检测方法标准来看,欧盟RoHS和中国RoHS都基于IEC/TC111发布的IEC 62321系列标准,欧盟RoHS已经采用IEC 62321最新版系列检测方法标准,而目前中国RoHS采用的检测方法标准是IEC 62321:2008版标准,技术内容差别不大。目前,中国正在等同转化IEC 62321系列检测方法国际标准为我国国家标准,预见未来中国RoHS和欧盟RoHS都将采用IEC 62321最新版检测方法标准。
3 中欧RoHS 2.0合格评定方式比较
3.1 中国RoHS合格评定管理方式(见表7)
 
表7 中国RoHS合格评定管理一览表    下载原表
 
从表7可以看出,中国RoHS的合格评定管理按是否列入达标管理目录性质,分为未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的产品基于有害物质限制标识进行合格评定管理,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基于符合有害物质限值要求进行合格评定;对未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合格评定按照是否符合有害物质限制标识标准判定,合格评定实施日期按照生产日期管理;对列入电器电子产品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的合格评定可以选择“方式一供方符合性声明”,也可以选择“方式二国推自愿认证”的方式;合格评定的实施日期按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或进口计算管理。
3.2 中欧合格评定方式比较(见表8)
 
从表8可以看出,从合格评定模式来看,中国RoHS合格评定既可以选择通过第一方的供方符合性声明,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的国推自愿认证,二种方式由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厂商自由选择;欧盟RoHS合格评定模式欧盟768/2008/EC附录II模式A起草技术文档+供方符合性声明+加贴CE标识。
4 应对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法规和合格评定建议
 
通过上述欧盟和中国在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的比较后,为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厂商及其供应链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方面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的法规符合性工作是一项建立在持续关注国内外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技术法规动态和风险评估基础上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它需要整机厂商和供应链厂商整体持续不断的协同配合完成。
 
(2)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有关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法规、标准、合格评定和客户要求等)是动态变化的,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厂商须动态建立与有害物质限制相关目标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信息的跟踪、关注、收集、整理,消化理解和内化更新为内部管控要求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以最新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供应链客户准入要求为基础,降低一切产品不合规的风险和成本,包括密切注意适用的产品、产品类别、限制物质的种类、限值(基于均质材料还是其他方式管理)、应用豁免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拟新增加限制的物质种类和限制、协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变化等。
 
表8 中欧RoHS合格评定方式比较    下载原表
 
(3)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厂商在整合所有相关适用的市场准入有关的法规要求、客户要求、自身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风险过程管理的可持续改进的企业内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符合性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在保证体系的充分性、适用性、有效性的基础上,确保体系运行的一致性和确保产品对相关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的符合性,要覆盖到所有有关的整机产品、元器件、组件、配件、材料和生产制造过程配套的各种材料和辅料等材料的符合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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